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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金林付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林付,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800号申请执行人:金林付,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杰,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林付与被执行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古岘支行存款6000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龚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纪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