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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耕、林志明与董文远、陈朔霄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耕,林志明,董文远,陈朔霄,周怡婷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耕。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志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文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朔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怡婷。委托代理人:陈婵娟。上诉人李耕、林志明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李耕、林志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耕、林志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耕、林志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耕、林志明负担。��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伟达审 判 员  吴跃玲代理审判员  潘文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冰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