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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商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赵学刚、苏州高仕投资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赵学刚,苏州高仕投资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00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被告赵学刚。被告苏州高仕投资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65号。法定代表人高宏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赵学刚、苏州高仕投资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63.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晟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