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16
案件名称
文桂金、吴华等与贾德勇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文桂金;吴华;贾德勇;王定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保字第13-1号原告:文桂金,女,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原告:吴华,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宇,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贾德勇,男,汉族,1958年3月4日出生,云南省永善县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被告:王定香,女,汉族,1954年4月22日出生,云南省永善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桂金、吴华诉被告贾德勇、王定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桂金、吴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贾德勇、王定香位于昆明市XXXXXX号(产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号)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文桂金、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贾德勇、王定香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