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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辖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唐多足运输毒品一案管辖决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同 意 移 送 管 辖 决 定 书(2015)陇刑辖字第08号武都区人民法院:你院2015年2月9日关于被告人唐多足涉嫌运输毒品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决定该案由你院依法继续审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