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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商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左建飞与李志强、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建飞,李志强,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初字第00275号原告左建飞。委托代理人冯淑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强。被告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永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志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晨烨、余家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原告左建飞诉被告李志强、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志强以筹集磐宇公司位于启东生产基地的项目设计费为由,向其借款400万元,并由磐宇公司提供担保。原告实际出借李志强150万元,后向两被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判令被告李志强立即偿还借款150万元,并由磐宇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审查,被告磐宇公司对原告提供的2014年3月10日、2014年4月16日两份借条上该公司印章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后经原、被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磐宇公司提供的现用公章样本和其在南京银行南通分行、民生银行南通分行预留的公司印章以及磐宇公司在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材料上的印章进行比对、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印章与原告提供的2014年3月10日、2014年4月16日两份借条上的磐宇公司印章不符。本案诉至本院后,李志强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志强的行为可能涉嫌私刻公章、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左建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左建飞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兴旺审 判 员  朱陈李人民陪审员  季绍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婷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