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洪杰与张克信、董素艳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洪杰;张克信;董素艳;卢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95号原告李洪杰。委托代理人李斌。被告张克信。被告董素艳。被告卢广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杰与被告张克信、董素艳、卢广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中的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淑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