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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洪杰与张克信、董素艳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洪杰;张克信;董素艳;卢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95号原告李洪杰。委托代理人李斌。被告张克信。被告董素艳。被告卢广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杰与被告张克信、董素艳、卢广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中的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淑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