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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邬安元与张小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安元,张小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3139号申请执行人邬安元,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小耀,男,1974年1月5日出生,住宁波y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安元与被执行人张小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小耀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31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