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沈溢波与周宇波、欧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溢波,周宇波,欧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84号原告沈溢波。被告周宇波。被告欧泓莉。原告沈溢波诉被告周宇波、欧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溢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宇波、欧泓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沈溢波诉称:2014年10月21日,被告周宇波向原告借款40万元,该借款原告通过网银和现金的方式分别交付各20万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由被告欧泓莉提供担保。上述借款两被告至今均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周宇波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18000元。2.被告欧泓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被告周宇波、欧泓莉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结婚证复印件、网银转账记录,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被告周宇波、欧泓莉于2014年8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宇波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周宇波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为40万元未还属实,原告要求被告周宇波归还该笔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泓莉自愿为被告周宇波的债务提供担保,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欧泓莉为4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周宇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沈溢波借款40万元。二、欧泓莉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周宇波、欧泓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周宇波负担,欧泓莉承担连带责任。此款沈溢波已向本院预交,其同意周宇波、欧泓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具体金额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理帆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理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