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1-01-20
案件名称
杨明、范德涛、阮怀勇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明;范德涛;阮怀勇;阮永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19号 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范德涛,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阮怀勇,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阮永金,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德涛、阮怀勇、阮永金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德涛、阮怀勇、阮永金名下银行存款93477元(其中本金90000元、案件受理费2194元、执行费1283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