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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雷鸣与赣州市聚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衬欢,刘培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07号原告刘衬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书彬,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培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衬欢撤回对被告刘培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800元,收取21950元(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胡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柯冬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