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执行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唐旺、黄夏孟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唐旺,黄夏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行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友娣。被执行人徐唐旺,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夏孟,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顺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徐唐旺、黄夏孟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顺执审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35436元,截止2015年2月9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3543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4)顺执审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阳代理审判员 曹雪芬代理审判员 黄慎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