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孟庆云与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云,滕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市中行初字第157号原告孟庆云,个体工商户。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政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远义彬,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涛,滕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阳,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庆云诉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移交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庆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孟庆云承担。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周 琦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品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