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正江与杨镇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江,杨镇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42号原告:周正江,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杨镇操,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江诉被告杨镇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正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正江负担。审 判 长 邓 雪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蒋风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