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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法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登贵与赵登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登贵,赵登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赵登贵,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赵登太,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仪陇县人民法院2007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7)仪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登太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登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登太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行621***4716账户内存款20504.5元至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扣划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焱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