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万宣春与杨林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宣春,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万宣春,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万宣春与被执行人杨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林在位于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329号,有建筑面积为176.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物。本院已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但暂不宜处置。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万宣春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宾审判员 杨从兴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