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范伦军与黄幼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伦军,黄幼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范伦军,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范利锋,教师,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黄幼青,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487号范伦军与被执行人黄幼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