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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庄凤英与被告王玉瑛、张铁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凤英,王玉瑛,张铁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36-1号申请人:庄凤英,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玉瑛,系张铁千妻子,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昌图分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张铁千,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晏维,系张铁千儿子,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凤英与被告王玉瑛、张铁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凤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铁千位于昌图镇三隆滨河俪城小区车库一座,面积23.35㎡予以查封。原告庄凤英以位于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北街2号楼1-3-2号楼房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庄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张铁千位于昌图镇三隆滨河俪城小区车库一座,面积23.35㎡予以查封。二、依法查封申请人庄凤英提供担保的楼房,所有权人为庄凤英。坐落于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北街楼房予以担保。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该房屋由双方自行管理、允许使用,不允许出租、出售、抵债、毁损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