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银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乾根。委托代理人:金坚峰。上诉人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4)甬镇商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4)甬镇商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4元,减半收取5427元,由上诉人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徐 栋审 判 员 黄海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军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