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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行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慕雯与被执行人陈冬冬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马慕雯,陈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行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马慕雯,女,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陈冬冬,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4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冬冬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48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晓龙二○一五年元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