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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顾恺与刘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恺,刘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顾恺,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建设路。被执行人刘少发,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菱北办事处乌岭居委会六塘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少发银行存款1031388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