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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徐林明与何云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明,何云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860号原告徐林明。被告何云清。原告徐林明与被告何云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晓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云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林明诉称,其是上海市闵行区平南二村XXX号XXX室业主,被告是上海市闵行区平南二村XXX号XXX室业主,原被告房屋是相连接的。在两家中间有个公共部位,被告私自开门,违章搭建了厨房间,大概有6个平房左右,被告在该厨房间内烧饭、安装热水器等,影响了我们家的采光,还有油烟味影响原告家的通风、透气。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拆除其私自搭建的厨房,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并清除拆除物;2、判令被告赔偿因本次诉讼产生的误工费300元、交通费60元、复印费1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云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林明系上海市闵行区平南二村XXX号XXX室业主,被告何云清系上海市闵行区平南二村XXX号XXX室业主,原被告房屋相连,被告房屋位于原告房屋的西面。被告擅自在两家朝北的卫生间和厅之间的公共部位搭建成一厨房间,并在该处烧饭,堆放杂物。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至现场查看,原告卫生间窗外的公共部位确已由被告开门搭建成封闭式厨房间,内有电饭锅等杂物,并堵住了原告家卫生间的窗。以上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信息、照片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就本案而言,因被告擅自对公共部位搭建封闭室厨房间,对原告造成了妨碍,包括安全隐患。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私自搭建的厨房并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何云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云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闵行区平南二村XXX号XXX室与上海市闵行区平南二村XXX号XXX室之间的公共部位上由其私自搭建的厨房,并清除杂物等,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何云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晓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相、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