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承宇与丁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承宇,丁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247号原告:徐承宇,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吕光富,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凯,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丁圣国,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承宇撤回对被告丁凯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徐承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聂青玲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