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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倪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2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倪某在本市一辆开往中山东二路新开河路方向的147路公交车森林公园站尾随被害人马某上车,趁其不备窃得其上衣左侧口袋内红米牌HM1SW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20元),后被执勤民警当场人赃并获。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倪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倪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应予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倪某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蒋某、眭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倪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倪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被告人倪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事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金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