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户民初字第03053号原告穆某某,女,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穆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焦建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某某诉称,我前夫不幸去世,2010年2月1日,被告入赘我家。由于双方婚前了解甚少,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好逸恶劳的本性暴露无遗。被告与我生活这几年来,居住在我与前夫共建的房屋内,未给这个家庭添一砖一瓦,并且,还在外称给我交了多少多少钱。我现在上有老下有小,而被告根本就不养这个家,只顾自己。更为甚者,被告隐瞒婚前生理缺陷(阳痿),我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同意,只是提出无理要求,向我要50000元。被告的诸多行为,致早已濒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某辩称,2009年腊月,原告找媒人说和我与原告结婚的事情,2010年农历2月22日,我与原告举行结婚仪式,我入赘到原告家,2010年2月1日,我与原告领取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前,我已将户籍迁入原告家。原告讲我好逸恶劳不属实,婚后,我在外打工,这些年我将我打工的工资47000元给了原告。我患有早泄属实,后来我自己抓药治疗过,后因在外打工忙,也没有继续治疗。我还想和原告和好,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入赘原告家,双方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多年,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准许。为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穆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