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何金成、何金林、何金广与安徽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成,何金广,何金林,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邵国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何金成,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现羁押在东至县看守所。原告何金广,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何金林,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玉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张汉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邵国平,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文革,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林、何金广、何金成诉被告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邵国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相关事实的查清与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公安局正立案侦查的何金林、何金广、何金成涉嫌寻衅滋事案的结果有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