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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民与被告松原市宏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民,松原市宏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3033号原告王广民,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生,现住前郭县前郭镇文化街文建委,公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67********。被告松原市宏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井江,系董事长。公司住址:前郭县乌兰大街。本院受理原告王广民与被告松原市宏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广民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本诉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本诉原告。审 判 长  朱广新审 判 员  惠玉田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