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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执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毛云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7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被执行人:毛云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曹州证经字第1136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鲁R-×××××号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毛云鹏所有的鲁R-×××××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思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