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郜淑荣与张建新军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淑荣,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1878号申请人郜淑荣,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郜淑荣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2009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75981.44元,执行费5539.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2009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恢复375981.44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达 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