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泰州市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与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华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泰州市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54260-9,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振兴路276号。负责人:周劲松,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鸿庚,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秀兰,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斌,男,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诉被告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市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树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小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