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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兴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仓公轶、仓春卿与金学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公轶,仓春卿,金学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605号原告仓公轶,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自然小学退休教师。原告仓春卿(仓公轶之子),农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江全,盐城市亭湖区青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金学荣,农民。委托代理人温源海,无固定职业。原告仓公轶、仓春卿与被告金学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仓公轶、仓春卿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仓公轶、仓春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仓公轶、仓春卿负担。审 判 长  曹 剑审 判 员  陆小暐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