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丽清与被告李雅聪、许远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清,李雅聪,许远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郭丽清,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林育明、黄峥嵘,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雅聪,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许远连,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郭丽清与被告李雅聪、许远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丽清委托代理人黄峥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雅聪、许远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郭丽清诉称,被告李雅聪于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由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以确认借款事实。现原告需要资金多次向被告李雅聪催讨未果。该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李雅聪、许远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李雅聪因需于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并由被告李雅聪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款后,因原告需要资金向两被告催讨未果,于2014年12月31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明、两被告户籍证明、借条、婚姻登记材料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李雅聪之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依据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被告李雅聪向原告借款70000元。因被告李雅聪经原告催讨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李雅聪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李雅聪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请求被告许远连共同偿还本案借款本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雅聪、许远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丽清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李雅聪、许远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祖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