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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殷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张某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殷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张某甲诉张张某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张某乙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张某乙在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苏富军审判员  曲红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