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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李世荣与罗文良、字文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世荣;罗文良;字文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89号原告李世荣,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生,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镇康县。被告罗文良,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生,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镇康县。被告字文贵,男,汉族,1976年生,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镇康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荣诉被告罗文良、字文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世荣与被告罗文良、字文贵在开庭前已经和解且达成新的合作协议,原告李世荣以此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荣撤回对被告罗文良、字文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9元减半收取1089.5元,由原告李世荣承担。审 判 长  蒋正昌审 判 员  鲁进成人民陪审员  张会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