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12-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59号 原告梁某,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 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元,依法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杨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