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福建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福建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行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1幢。组织机构代码:85558528-6。负责人刘宏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永喜,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福建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林业路上段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04633-9。法定代表人周道芳,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福建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根据泰宁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泰民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本案担保物权即被执行人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泰宁县朱口镇、杉城镇、下渠乡、龙湖镇、开善乡、梅��乡、新桥乡的17009.9亩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鉴于林权评估、处置时间较长,无法在执行审限内实现本案担保物权,执行人员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及执行财产处置情况,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担保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泰宁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担保物权1380万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36739元。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求忠审 判 员 李家永代理审判员 吴清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廖长春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