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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张荣,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罗志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荣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3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