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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凤县声威建材有限公司与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县声威建材有限公司,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凤县声威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县声威建材有限公司与宝鸡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3493元,承担执行费1271元,共计94764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分别于2015年1月、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93493元、承担执行费1271元,被申请人已于2015年2月9日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旭代审判员  孙伟强代审判员  王 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扶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