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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郸与朱尾元、李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郸,朱尾元,李霞,湖北行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刘郸。被执行人朱尾元。被执行人李霞。被执行人湖北行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李霞,董事长。湖北省荆州市古城公证处于2014年12月30作出的(2014)鄂古城证字第133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借款合同上的还款义务,湖北省荆州市古城公证处于2015年1月30作出了(2015)鄂古城证字第095号执行证书公证书。申请执行人刘郸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公证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霞、朱尾元、湖北行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30760.00元(含借款本金1000000.00、利息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2月3日止18360.00、执行费12400.00),或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相同金额的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