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某诉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40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海波,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佳礼,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汉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汉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