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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胡红诉魏兴安、丁瑞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532号字第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魏兴安,丁瑞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532号原告:胡红,女,199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人,村民,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魏兴安,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林宗国,系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瑞生,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河南汝南人,村民,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负责人:陈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屹东,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胡红诉魏兴安、丁瑞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付原告医疗费4950.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200元的一致意见,并已支付上述赔偿款,因此原告胡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红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红负担。审判员  蒋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钟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