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焦海东与王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海东,王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焦海东,男,1976年6月6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华,男,1989年2月20��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海东与被告王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调解处理。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焦海东负担250元,退付250元。审判员 方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