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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西安西安九米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西安九米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992号原告:周丕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海飞,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九米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5号1幢22201室。法定代表人:董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周丕海与被告西安西安九米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75元。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