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榕法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郑晓辉与被执行人林晓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辉,林晓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执字第317-1号申请执行人郑晓辉,男,汉族,住址揭阳市区。委托代理人许杰华、陈晓涛,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晓生,男,汉族,住址揭阳市区。申请执行人郑晓辉与被执行人林晓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揭榕法交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晓生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郑晓辉赔偿款人民币182405.9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林晓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到房管、国土、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揭榕法执字第3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又川审判员 林文龙审判员 赖荣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洪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