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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7X年出生,汉族,家住景德镇市昌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朱丽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红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景德镇市)九中附近时,挂碰到了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奥迪车主赶上,下车敲陈某某车窗玻璃,陈某某不理继续开车快速行驶逃离现场;沿广场往新桥方向行驶至里村花园豪庭商务宾馆门口地段时,挂倒一辆电动三轮车,致车主摔倒在地;陈某某继续向马鞍山路行驶,在瓷都宾馆后门地段又接连碰撞一辆北斗星轿车、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和一辆公交车,后在过桥洞后将车停下。此次事故造成三轮电动车车主程某某受伤,被撞五车均受损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含量为97mg/100ml,系醉酒驾车。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程某某等人证言;3、司法鉴定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4、人口信息表等书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车辆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车肇事后,无视交通管理,继续驾车连续碰撞其他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当时因为哥哥坐在边上,出了事后慌了,为了避让其他车,方向盘打重了,就撞上了边上的车,也停不住车,就连续装上了多辆车,且其没有撞人的故意。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号的红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景德镇市第九中学附近时,刮碰到了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奥迪车司机赶上,下车敲陈某某车窗玻璃,陈某某不理并继续开车行驶。在其沿人民广场往新桥方向行驶至里村花园豪庭商务宾馆门口地段时,挂倒一辆电动三轮车,致车主程某某摔倒在地;陈某某继续向马鞍山路行驶,在瓷都宾馆后门地段又接连碰撞一辆北斗星轿车、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和一辆公交车,后在过里村桥洞后将车停下。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含量为97mg/100ml,系醉酒驾车。此次事故造成三轮电动车车主程某某受伤,被撞五车均受损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另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撞的五车车主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照片,证实2014年11月11日,景德镇市广场北路至里村转盘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勘查现场并拍下现场照片,有多辆车辆受损及一人受伤的事实。2、书证:(1)人口信息表及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在犯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持有驾驶证系C1照的事实;(2)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撞车主都系成年人,且持有驾驶证的事实;(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事实;(4)协议书及医院记录,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撞的五车车主的经济损失的事实;(5)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被扣留及驾驶证、行驶证也被扣留的事实。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在2014年11月11日中午,其嫂子打电话叫其来到梨树园一家叫“吃货”的酒店吃饭,期间还喝了点酒,吃完饭之后,其开车送哥哥到浙江路,沿广场北路行驶到景客隆附近,有一辆车子和其车子相挂,那部车子追上其后下来一个人,敲了其车窗,其并没有理会且继续往里村转盘方向走,到里村转盘附近,又发生了事故,其因为喝了酒找不到刹车,只好打了盘子继续往前开,过了里村桥洞才停了下来的事实。4、证人证言:(1)证人蒋菊兰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11月11日,其开着朋友的车子在广场北路行驶时,被一辆红色的现代小车从右侧超车,在超车的时候,该车刮到了其车辆右前保险杠位置,并继续行驶,其追上该车后,敲了车子的玻璃,但是女司机并没有理会,她的车子继续开走了,其便开车追上去,到了里村转盘的时候,其看见一个三轮车和一个电动车倒在路边上,之后其看到车子停在路边上,上前要对方把钥匙拿过来,看到女司机脸很红,就报警了的事实;(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11月11日,因为朋友邀请其和妹妹陈某某一起到梨树园吃饭,吃完饭之后,其妹妹因为喝了酒在里村转盘把一个三轮车和一个电动车给撞到,其便叫妹妹停车,随后从奥迪车下来一男一女要求其和妹妹把车钥匙给他们,其给了他们之后,便也离开现场的事实;(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11月11日,在景德镇市里村转盘附近一辆红色现代牌轿车撞上其北斗星车后,随后倒车并继续行驶接连撞了雪铁龙和公交车的事实。(4)程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11月11日,其驾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被一辆红色的现代车撞到的事实。(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11月11日,其驾驶的雪铁龙被一辆红色的现代轿车撞了,之后红色现代轿车接连撞了北斗星、电动车、公交车的事实。(6)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11月11日,其看见一辆红色的现代车撞上了北斗星之后,又撞上了雪铁龙,随后和其驾驶的公交车也撞上的事实。(7)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11月11日,其因为朋友的邀请,其在酒席上想到了徐某某,便把徐某某和其妹妹一起叫了过来,对于陈某某是否喝酒,其表示不清楚的事实。5、司法鉴定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检测,所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7mg/100ml的事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车连续撞上多辆车辆的事实。故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没有认识到酒后驾车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醉酒驾车刮到一辆车后,仍继续驾驶,导致多个事故,其主观上对危害到不特定人员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虽未造成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被告人陈某某辩解称其当时系慌了才导致多次事故及没有撞人故意的辩解,其当时慌了导致控制能力下降,但不能减轻其罪责,其没有撞人的直接故意,但对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持放任的态度,系间接故意,其辩解没有撞人的故意系对法律认识的不当。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其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仔君人民陪审员  黄跃霞人民陪审员  陈超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