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杜某某,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铁新西里被告车某某,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铁新西里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