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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西丰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沁水县土沃乡中沃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西丰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沁水县土沃乡中沃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晋市法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丰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拴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土沃乡中沃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鲲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山西丰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沁水县土沃乡中沃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2013)晋市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沁水县土沃乡中沃泉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沁水县土沃乡中沃泉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417399.53元及利息;案件仲裁费62370元及案件执行费37198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沁水县土沃乡中沃泉村村民委员会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云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