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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莲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莲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赵钦校对1:校对2:校对3:裁判文书审批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875号原告浙江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燕华。被告王莲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莲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晓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严莺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