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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丁梦明与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梦明,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253-1号申请执行人:丁梦明。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号长信大厦1605室。法定代表人:翟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仲裁委员会(2013)武仲调字第0500024号调解书,于2013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春江名苑项目一层、二层共十套商铺。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春江名苑项目一层、二层共十套商铺。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政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