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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民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祥贵与陈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贵,陈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935号原告李祥贵,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居民。被告陈权,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贵与被告陈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贵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祥贵以与被告陈权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祥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湘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